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习辅导 >> 正文

【马克思主义学院】冷必元: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司法参与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9-18 [来源]: [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了党的人民立场和群众路线,与毛泽东同志“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的思想一脉相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工作,同样需要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重视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

司法工作,特别是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工作,具有极其浓厚的政治属性和公益属性,关系着社会民众的司法正义感受和切身利益。比如刑法对于犯罪的判断,采取的是“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那么,怎么来确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当然是千千万万民众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对民众对集体对社会对国家造成的危害。司法工作人员,不考虑民众的“危害”感受,就无法确定所侦查所起诉所审判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确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无法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工作中,不考虑广大“社会”民众对危害行为的“危害”感受,司法工作者直接以自己个人的感受代替千千万万民众的感受,将民众的所思所想、利益诉求、政治主张排除于司法之外,就有可能使司法丧失人民属性。脱离民众感受的司法,容易形成司法专制,形成罪行擅断。

但也有传统观念认为,司法是一项处理社会纠纷的专门性技术,司法技术的高度专业性、知识性、封闭性,决定了司法业务操作,只能由具有长期司法理论积累和实务经验的人员来完成。未经专门法律理论、实务训练的人员,不能成为具体司法业务的操作者、参与者。特别是普通社会民众,既不具有法律理论素养,更不具有司法实务知识,民众在具体司法个案中的舆论喧哗,无助于司法工作者做出合理判断,反而可能影响司法的合法性客观性。这种精英司法观念,强调了司法不受外界因素影响的客观公正要求,有其合理性。但是,司法的客观公正,不等于拒绝听取民众对违法犯罪行为感受的表达,不等于拒绝听取民众对自身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利益关切的呼声。司法工作者固步自封于司法专业、客观公正的理念传承,而将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大众一概拒之于千里之外,闭门造车,是机械呆板的司法教条主义做法,容易使司法脱离社会,脱离生活,脱离群众,失去群众基础。

我们设置了“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其出发点还是在于建构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法机构体系。我们回到国家建制的思想原点,寻求中国政法工作初心,有利于深入把握现代政法工作的永恒使命。人民政法工作,必须始终保持鲜活的社会民众参与热情,必须密切聆听并完全反映社会民众的呼声诉求。“人民”司法,这一充分反映“群众路线”的制度设计思路,是有中国特色司法协商民主思想的高度概括,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要求的精炼表达,也是中国司法工作永葆青春并不断获得生机活力的秘诀和法宝。

为了实现人民司法的初衷,我们建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但长期的发展中,由于受精英司法思维束缚,陪审制度往往流于形式,陪审员“陪而不审”,成为摆设,成为审判席上的供品,民众的呼声得不到陪审的有效传达。我们也曾探索出了将法庭开到田间地头倾听民众声音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但这种带有浓厚农耕社会乡土色彩的原始司法为民服务做法,显然已无法适应诉案成几何倍递增的现代城镇社会司法服务要求。我们需要改变司法倾听民众声音的方式,开拓新的接收人民声音的司法沟通渠道。总结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在被害人谅解司法实践基础上,摸索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受害方及其家属、加害方及其家属等社会民众在刑事案件中的民主协商参与,增加了诉讼参与人及相关民众表达司法诉求的参与机会,取得了一定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随着网络社会兴起,在系列影响重大的案件中,国家司法部门密切关注网民的“社会危害性”感受。如“昆山龙哥反杀案”,考虑到网民等人民群众从“昆山龙哥”的“反杀”行为中并未感受到社会威胁,反倒是感受到了“反杀”的正义性质,因之国家司法顺应民意,确认了“昆山龙哥反杀”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属于不构成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反之,如“孙小果涉黑案”,民众则从孙小果及其保护伞的系列危害行为中感受到了严重社会危害,国家充分考虑社会民众的正义情感,最终顺应民意判处孙小果死刑,并对系列保护伞进行了严肃法律政纪处理。千千万万民众个体声音汇集成了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作为网络空间参与者的人民群众,通过公共网络或自媒体发表自己对个案的正义呼吁。司法工作密切关注网络民心,已成为了国家畅通司法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我们往往十分担忧并高度警惕部分民众不理性的司法发声。但是,失去理智的司法诉求表达,往往只是部分民众的一时冲动。司法应当真实反映绝大多数民众的理性呼唤,而对于少部分不理性的司法诉求,则要加以正确引导,使其重新回归到理性的道路上来。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时候看似缺乏理性的部分民众的诉求中,也往往会包含或反映着深层次的人民司法理性。部分民众对轻罪重刑的偏好,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有罪必罚的社会秩序渴望;部分民众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明情况下就口诛笔伐,贸然加罪于人,这也另一侧面深层次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犯罪行为的厌恶和斥责,反映了人民对司法效率、司法正义的渴求。不是没有千里马,而是少了发现千里马的伯乐。看似非理性的司法民意,也必然会折射出深层次的司法理性,我们应当学会从非理性中发现理性。不宜一棍打死,认为民意只会绑架司法、妨碍司法,只会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因而敬而远之。事实上,人民是理性的源泉,人类社会的所有理性都源于人民群众的发明创造。如清代散文家刘开所言:“狂夫之言,圣人择之;刍荛之微,先民询之。舜以天子而询于匹夫,以大知而察及迩言,非苟为谦,诚取善之弘也。”从来没有绑架司法的民意,只有不能全面真实反映民意的司法。司法的理性,必然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理性,必然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理性。司法工作者,只有将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立场,思想上行动上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才有可能最大限度接近、获得并不断丰富自己的人民司法理性,提高、巩固并不断升华自己的司法为民技术,逐渐成长为一位成熟干练的人民司法工作者。能否全面真实反映人民司法理性,是判断一名司法工作者成熟程度的基本标准,是反映一名司法工作者职业能力的基本标志。

“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依法治国,不能远离民心民意,自作聪明,夜郎自大,盲目蛮干。而必须始终谦虚谨慎,以民为师,以民为友,以民为命,始终把司法的高地构筑在坚如磐石的民心民意上,把司法的源头茂植于民心民意的汪洋大海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稳步推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的革命,必然也是一场人民革命。全面依法治国革命的胜利,取决于革命反映民心的程度。依法治国更全面更真实更彻底,就要求倾听民众声音更全面更真实更彻底。只有全面真实彻底反映民心,才有可能全面真实彻底实现依法治国,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深刻革命的伟大胜利。